大学章程

首页  >  纽约国际官网  >  大学章程

序言

纽约国际967线路测试是河北省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56年的唐山速成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升为本科院校,1979年恢复建设唐山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本科院校。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等级,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审核评估。

建校60多年来,学校始终秉持“勤思笃学,修身律己”的校训,坚持“以抗震精神办学,以大钊精神育人”,形成了“知行合一,大爱及人”的校风,“良师益友,承绪出新”的教风,“沉下心思,放开眼界”的学风,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注重内涵建设,为建设现代化、开放性、高水平唐山师范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纽约国际967线路测试,英文译名为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TSNU。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156 号,学校设有学院路校区和建设路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纽约国际967线路测试是“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化教育。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本科专业涵盖了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对外交流,并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六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宗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纽约国际967线路测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单位在学校教学单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范围内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学生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各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校为各社会团体和群众性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尊重和保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办学。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学校法律顾问应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勤思笃学、修身律己。校风是知行合一、大爱及人;教风是良师益友、承绪出新;学风是沉下心思、放开眼界。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党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中国共产党纽约国际967线路测试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 次 )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审议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通过。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更换和撤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有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意见、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道德规范问题。

(六)审议学校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更换和任期的程序,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评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二)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复议,决定是否撤销学位。

(三)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设立或撤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审批校内学位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六)研究和处理学校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更换、撤换的办法及程序,由学校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教学院(系)

第二十一条教学院(系)是履行学校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教学院(系)在学校党委、校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学院(系)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委员会等工作。

(三)全面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

(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开展办学合作,筹措办学资金。

(七)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聘任教职工,考核并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八)制定并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学生培养与管理、招生与就业、毕业生跟踪调查与校友联络工作。

(九)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其他各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资产,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十一)负责信息、宣传、统战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内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保密与国家安全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教学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院(系)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院(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院长(系主任)是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学院(系)党组织履行本单位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党政联席会是教学院(系)工作的决策形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教学院(系)要设置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科研、教学机构。

第二十六条教学院(系)按照学校决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院(系)各分委员会职责经学校相关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教学院(系)设立工会分会,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院(系)工会分会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院(系)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学活动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九教学质量是教学活动的生命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

学校为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设立教学督导组织及评估机构,对学校及教学院(系)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全方位监控和评估。

第三十一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机构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教学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应用水平。推进以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

学校应为提升教学、教学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应用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

学生评教成绩作为教学业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

学校为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教师的重要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和大力支持科学研究活动,着力建设高素质的科学研究团队,充分发挥科学研究的引领与促进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校城融合为抓手,大力支持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技术型、创新型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八学校着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逐步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学校强化建设基础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积极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实际,积极创办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专业。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立足唐山、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的办学定位,主动为基础教育、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五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依法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经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资格的人员,取得本校学籍。

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人员不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学生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业证明。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颁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明。

第五十学校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校学籍、学业证明的,做出取消学籍、撤销相应学业证明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学校取消学籍、撤销相应学业证明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诉。

第五十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奖、助、贷、补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相应资助。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以及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五十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按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励、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学校构建完整的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六十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师德。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六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有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权明晰”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

第六十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院(系)处主要负责人履责离任、财务、工程和招投标等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学校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八章标识

第六十学校建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校名、校徽等学校标识。学校的校徽:正中是“勤学修己”四个篆书,正上方边框内是数字“1956”,圆形边框内是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 学校网址是

第九章校友工作及社会工作

第六十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十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省教育厅备案、审核、批准。

七十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七十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七十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